□ 鄭智航
數字法治文明除了延續(xù)工商業(yè)法治文明強調的民主、合作、平等、信用、法治等核心要素外,還強調把現代制度與數字技術結合起來,通過網絡化、數字化和智能化,將科技偉力轉化為法治偉力。它注重人的數字化教養(yǎng)、重視風險對行為的塑造意義、關注數字技術的治理和規(guī)制、強調數字法律和制度的自律性。它雖然延續(xù)了現代法治文明的基本精神,但是,它也在不斷拓展現代法治文明的場景,改變現代法治文明的基點,更新人的教養(yǎng)內核、變革人對風險控制和駕馭的方式,推進規(guī)則、制度和秩序的演化。這在客觀上助推了一種新的法學研究范式的誕生。
所謂范式,是一種公認的模型或模式。它具有作為精神定向和認識定向兩種功能,能夠將特定時期的許多觀念編織在一個一致的思維結構中。它能顯示理論是如何指引科學家去認識未知事物的,并告訴他到哪兒找,他能預期找到什么等。因此,在科學實踐活動中,公認的范式為某種科學研究傳統的出現提供了模型。范式主要包括理論信念、概念范疇、學術命題等構成要素。理論信念體現了科學共同體共同接受的假說、理論、準則和方法。概念范疇在范式中起著具體認知事物的作用。學術命題,是指在一定理論信念指引下形成的具有明顯的判斷性的短語和語句。這些短語和語句把一個個概念有機地串聯起來,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一整套高度邏輯化的命題系統。
就數字法學的理論信念而言,研究者在研究數字法學問題時應當秉持以下基本理論信念:第一,堅持數字向善。所謂數字向善,是指充分發(fā)揮數字技術潛能,運用數字技術解決傳統社會特別是數字化轉型中面臨的難題,并在此過程中,不斷避免技術作惡,克服數字技術利維坦的“反噬”效應,將社會責任融入數字技術運用中,引導數字技術被善用而不是濫用,從而建設更好的數字文明。第二,捍衛(wèi)人的主體性原則。技術主要借助外在的力量提升人作用于自然的能力。隨著數字技術的發(fā)展,技術與身體的結合愈來愈緊密,并出現了身體的技術化和技術的身體化兩種趨勢。在這兩種趨勢的影響下,愈來愈多的人認為,應當賦予機器人以人的法律地位。數字法學研究應當慎對這種思想,堅決捍衛(wèi)人的主體性原則。第三,約束技術權力的理念。數字技術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滲透性和跨時空性。政府權力在數字技術的加持下,更容易出現濫用。另外,數字技術獨特的運作邏輯在推進人類社會走向數字社會的同時,形成了一種“反噬”效應。因此,這種技術權力和政府權力一樣也應當受到有效約束。第四,運用數字思維。數字法學和傳統法學研究的一個最大區(qū)別就是數字法學除了強調從法律思維出發(fā)思考問題外,還強調從數字思維的角度來思考,并需要較好地調適法律思維與數字思維的關系。這些思維包括全樣本思維、關聯性思維、跨界性思維、扁平化思維和用戶式思維等。
就數字法學的概念范疇而言,主要包括本體論范疇、價值論范疇、運行論范疇、方法論范疇這四類基本范疇。數字法學的本體論范疇,主要從數字法律規(guī)范存在的本原、本質和結構出發(fā),分析數字法律行為、數字法律關系、數字法律規(guī)范、數字法律責任等基本范疇體系。數字法學的價值論范疇,主要從數字法學與現代法學的關系出發(fā),分析數字安全、數字正義、數字平等、數字向善、數字人權、數字秩序等概念范疇,并在此基礎上,分析這些價值與現代法學價值之間的關系。數字法學的運行論范疇,主要圍繞數字法治的主體要素和具體場景展開,分析數字技術對于數字法治運行產生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著重研究數字立法、數字執(zhí)法、數字司法、數字法治監(jiān)督等數字法學運行論的基本范疇。數字法學的方法論范疇,主要圍繞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展開,分析數字技術對法學方法論產生的影響,從法學研究方法角度著重研究數字社會中出現了哪些新方法和運用數字化技術如何改進原有研究方法等問題;從法律方法角度著重研究數字法學中的法律發(fā)現、法律解釋、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等問題。
就數字法學的學術命題而言,主要包括四類命題:第一,作為數字法學基本理念和解釋原則的學術命題。這類命題推動了法學理論的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增強了法學研究對數字化社會發(fā)展的適應力。這類命題涉及法的本體論、法的體系、法與文化道德、法的研究范圍、法學理論這幾個方面。第二,作為數字法學基本范疇和基本原理的學術命題。這類命題為法學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方法,對于理解和應對數字化時代的法律挑戰(zhàn)具有重要意義。這類命題涉及數字法學的學科定位、學科屬性、研究對象和方法論等方面。第三,作為數字法學邏輯環(huán)節(jié)和理論論證的學術命題。這類命題的價值在于為法學研究提供了理論的正當化基礎,推動了數字法學理論的創(chuàng)新性構建,深入探討了算法治理的法律原則、信息的法律屬性以及數據利用與權利義務關系等關鍵問題。第四,作為數字法學標志概念和術語革命的學術命題。這類命題是創(chuàng)新性、開放性的法學研究的階梯和支撐點,它對于理解和應對數字化時代的法律挑戰(zhàn)具有重要意義。這類命題涉及數字正義的概念、數字人權的理論、數字主權的概念以及其他的創(chuàng)新術語。
數字法學擁有一系列獨特的理論信念、概念范疇和學術命題,并日益形成一種范式。從學術研究來看,數字法學主要包括數字法治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數字法治領域的應用研究。因此,學術意義上的數字法學包含作為理論法學的數字法學,也包括作為應用法學的數字法學。作為理論法學的數字法學,強調從總體上探究各種數字法律現象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則和根據。它主要涉及數字法學的本體論、價值論、方法論、運行論等方面,重點闡釋數字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疇、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它為作為應用法學的數字法學提供理論基礎和方法論。作為應用法學的數字法學,強調從具體的數字法治實踐出發(fā),直接面對數字法治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對現行數字領域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研究,并總結數字領域的法律、法規(guī)解釋和適用的基本規(guī)律。這主要包括人工智能法學、網絡與信息法學、網絡刑法、網絡行政法等具體學科。
(原文刊載于《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4年第4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