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與被告楊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寧0106民初233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楊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支付保險金2133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4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楊朋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及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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